契稅的計算是按房屋評定的標準價格(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目前契稅的稅率分為:買賣、贈與契約及占有為6%;典權契約為4%;交換及分割契約為2%。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某甲向某乙購買房屋一棟,房屋標準價格為50萬元,雙方於2011年1月15日訂立買賣契約,買方某甲即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於2011年2月13日前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應繳契稅為50萬元×6%=3萬元。
另外,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在不動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常會約定所有權移轉所須繳納的稅捐均由買方或賣方負責繳清,但這是買賣雙方間的私人約定,不能變更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就以上面的例子而言,縱然甲、乙間約定由賣方乙須負責繳清契稅,該買賣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買方甲。